《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1月1日起施行。原油、天然氣稅率按照銷售額的5%征收,焦煤的稅率為8元/噸。稀土礦作為單獨稅目,稅率為輕稀土礦60元/噸、中重稀土礦30元/噸。鹽、鐵礦石、錫礦石等的稅率保持不變。對于從價計征的應稅產(chǎn)品,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生產(chǎn)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資源稅應納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chǎn)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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