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實現產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應急局等部門組成本市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組),負責化工園區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其組成部門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及相關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本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認定工作組審核,符合本細則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四至”范圍明確。“四至”范圍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訂化工園區相關規劃。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整體規劃布局,選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具有良好地質、地形、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化工園區內不應有居民居住。
化工園區應充分考慮選址安全,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劃要求。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六條 化工園區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消防救援、環境保護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及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置功能分區,綜合考慮全年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液態易燃氣體的裝置或設施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劃要求,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化工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產業規劃應結合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本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化工產業政策、規劃等有關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布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域實施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鼓勵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進行實時監控,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和限時限速行駛等措施,由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科學調度,防止安全風險積聚。化工園區應根據需要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園區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設施。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并積極推進防腐防滲改造、存儲轉運密閉化、管道輸送可視化等綠色化改造,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園區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定期開展園區內土壤及地下水監測,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業搬遷或者關閉時督促其做好殘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專業機構)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與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本市相關部門的安全和環境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雙回路供電、集中供熱設施。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七條 認定工作組應當按照本市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和相關要求,對園區進行認定審核。認定工作只對相關產業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管理權屬。
申請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化工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化工園區的總體規劃、產業規劃、“禁限控”目錄。
(三)化工園區基本情況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材料,用地材料,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能力證明材料,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根據認定條件和評分標準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后,所在區將審核意見和相關認定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認定審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打分,按照通過認定、未通過認定分類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擬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作為認定化工園區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救援工作,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管理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園區所在區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除外。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化工項目原則上應當進入化工園區。重點產業鏈配套且符合規劃、安全、環保要求的其他化工項目,可依據本市相關規定建設。
第二十三條 認定化工園區應當依據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園區內新建項目應當與主導產業相關。
第二十四條 認定工作組每3年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復核認定為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二十五條 認定化工園區實施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結合認定和復核工作,定期公布最新版化工園區名單,內容包括化工園區名稱、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應急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原《上海市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24〕2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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